当前位置:找法网>兴安盟律师>乌兰浩特市律师>李艳华律师 > 亲办案例

郭跃某与耿某高某耿某某铁路局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作者:李艳华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6-05-11 11:54 浏览量:523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乌民初字第1534号

原告郭跃*,男,蒙古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委托代理人李艳华,内蒙古奥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耿亚*,男,70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高淑*,女,68岁,汉族,退休工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耿建*,男,40岁,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乌兰浩特市。

被告某铁路局,住所地沈阳市。

法定代表人王占柱,局长。

被委托人路某,某房产段主任。

被委托人赵某,某房产段职工。

原告郭跃*诉被告耿亚*、高淑*、耿建*、某铁路局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宝勇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2014年12月11日、2016年1月1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跃*、被告耿建*、被告某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路海*、赵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耿亚*、高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跃*诉称,被告耿亚*、高淑*系原告楼上邻居,2011年10月份耿亚*家租房户在楼上用水洒到地面上,造成我屋顶漏水,粉刷花了200多元钱。2012年耿亚*家租房户白银平用水洒到地上导致我家后厨房,南卧室,中间客厅漏水,造成我花了涂料钱大概600.00元。2013年1月份被告耿亚*家卫生间大便器和主管道漏水,造成我2套双人行李及被罩浸湿发霉。2013年10月份被告耿亚*家卫生间主管道漏水,造成我电线接线盒以及电线损失。请求:1、被告停止侵权,对漏水管道进行维修;2、要求被告耿亚*、高淑*、耿建*赔偿损失,室内粉刷涂料损失319.32元,室内粉刷乳胶漆损失248.15元,卫生间墙面瓷砖损失441.00元,室内照明线损失1240.00元,2套行李损失600.00元,4个被罩损失320.00元,总计3168.47元。

被告耿建*答辩称,我家大便器没有漏水,漏水是卫生间排污主管道地下部分漏水,属于公共设施,不应由我家来承担全部责任,而且我已经个人出资维修了主管道。我家租房户造成的漏水我不应该承担责任。电线原来是铝线,原告更换的是铜线,差价大约在50%,不同意全部承担更换铜线的费用。损失鉴定时只有一套行李,行李发霉和原告保管不当有关,鉴定报告不符合事实,磁砖不需要整体修复,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某铁路局答辩称,我们某铁路局不应当作为被告承担责任,202室拥有的75%房屋所有权是因为特殊时期单位建设的房屋,从职工购买该房屋时就享有该房屋的所有占有权、使用权、和实际受益权,我单位没有该房屋的任何权益,我们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原告房屋漏水是楼上住户造成的,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不是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物业公司,没有收取住户的任何管理费用,也不负责楼房公共设施的维修管理,用户没有委托物业公司管理的并支付相应费用,所以应由该单元同侧的全体受益的业主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耿亚*未做答辩。

被告高淑*未做答辩。

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耿**系被告耿亚*、高淑*之子,原告郭跃*及被告耿亚*、高淑*均购买被告某铁路局为职工建筑的XX小区住宅楼XXX号楼X单元住宅楼,原告郭跃*系被告耿亚*、高淑*夫妇楼下邻居,该单元共计十二户,一侧为六户,购买时个人为75%房屋所有权,被告某铁路局保留25%房屋所有权,后原告郭跃*通过房改取得100%房屋所有权,被告耿亚*、高淑*未办理房改手续,仍为75%房屋所有权,但被告耿亚*、高淑*一直独立使用其购买的房屋,后被告耿亚*、高淑*将房屋出租并占有出租该房屋取得的收益,被告某铁路局对被告耿亚*、高淑*购买的房屋未行使任何权利及取得收益。2014年原告郭跃*诉至法院,称被告耿亚*、高淑*购买的房屋因租房户用水不当及卫生间坐便器和主管道漏水,致使原告行李、墙面、瓷砖、电线等损坏,要求被告耿亚*、高淑*、耿建*赔偿损失。

本案在审理中,原告郭跃*不同意追加同单元其他房屋所有人参加诉讼。

庭审中,原告提供资产评估报告书1份、技术鉴定书1份、补充鉴定1份、鉴定费收据2张、照片提供4张、收据10张、明细清单2张、包秀*证人证言1份、王*和证人证言1份。申请证人王*和出庭证明因漏水导致原告行李、被罩等受损。

被告申请证人白银*出庭证明原告受到损失系其不开门窗通风,室内潮湿造成的。

被告某铁路局提供某房产段乌兰浩特综合车间证明1份,申请证人赵传*、张振*出庭证明系原告家坐便器后边连接管的三通漏水。

上述证据均已当庭质证。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郭跃*主张的损失分两部分,一部分是由于租房户用水不当造成的,另一部分是由于原、被告居住的XX小区住宅楼XXX号楼X单元卫生间主管道即公用管道漏水引起。1、原告郭跃*主张棚顶漏水导致室内需要重新粉刷损失为319.32元,重新粉刷乳胶漆损失为248.15元,因被告耿亚*、高淑*已将房屋出租,因租房户用水不当造成漏水,导致原告郭跃*房屋重新粉刷的损失应当由原告郭跃*向侵权人即租房户主张权利,本院在本案中不予一并处理,原告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2、原告郭跃*主张卫生间漏水导致卫生间墙面瓷砖损失441.00元,本院确定为合理损失;3、原告郭跃*主张漏水导致室内照明线更换损失为1240.00元,因原告电线原为铝线,现更换为铜线,原告郭跃*对其损失负有举证责任,其未提供证据证明铝线与铜线间的差价,本院依照被告自认酌定其合理损失为1240.00元的二分之一即620.00元;4、原告郭跃*主张漏水导致2套行李发霉损失为600.00元,4个被罩发霉损失为320.00元,合计920.00元,因漏水并非直接导致行李及被罩发霉,原告未能及时清洗、晾晒亦为行李及被罩发霉的原因之一,原告应自行承担部分此项损失,本院酌定其合理损失为460.00元(920.00元×50%)。上述2、3、4、项原告郭跃*合理损失合计为1521.00元,本案在审理中经鉴定上述2、3、4、项损失系XX小区住宅楼XXX号楼X单元卫生间主管道即公用管道漏水引起,因公用管道漏水引起的损失应当由此单元漏水管道一侧的六户房屋所有人各分担六分之一。原告郭跃*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对其位于原告住房楼上所有的房屋进行维修,因公用管道漏水当由此单元漏水管道一侧的六户房屋所有人共同维修,但原告在本案审理中不同意追加其他房屋所有人参加诉讼,故此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跃*要求被告耿建*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耿**不是XX小区住宅楼XXX号楼X单元房屋所有权人,原告郭跃*要求被告耿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此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某铁路局对被告耿亚*、高淑*购买的房屋享有25%的房屋所有权,但未行使任何权利及取得收益,上述房屋一直由被告耿亚斌、高淑珍独立使用并出租,独自占有出租该房屋取得的收益,被告某铁路局对房屋公用管道漏水造成的损失不承担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郭跃*卫生间墙面瓷砖损失441.00元、室内照明线路损失620.00元(1240元×50%)、2套行李损失300.00元(600.00元×50%)、4个被罩损失160.00元(320.00元×50%),合计1521.00元,由被告耿亚*、高淑*补偿给原告郭某六分之一为253.50元;

二、驳回原告郭跃*要求被告耿建*、被告某铁路局赔偿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郭跃*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立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郭跃*承担23.00元,由被告耿亚*、高淑*承担2.00元。鉴定费4500.00元,由原告郭某承担4450.00元,由被告耿亚*、高淑*承担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九份,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方的当事人如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周宝*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毛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二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在线咨询李艳华律师

律师综合信息

  • 用户推荐热度: 5.0

  • 累计帮助用户量:653

  • 好评:83

咨询电话:13030443330